昆明工商注册中的“物权法”发表时间:2021-10-07 09:56 ![]() 这一规定可视为对“以房换商”禁令的解除,势必给工商部门在企业登记过程中带来很大的影响和风险。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:1。登记人员不与时俱进、观念陈旧、不及时更新法律法规知识、不按经验办事、不按规定为当事人谋取其他利益的,2。工商登记人员对本文的理解有偏差。过度放宽“以房换商”的条件,使与房屋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,对工商部门乱批提起诉讼,并要求撤销工商部门的许可,也有风险失去官司。 针对上述两种风险,工商部门应当采取各种措施,防止其职权错位和越位,防止“住宅改革”条例给工商部门带来的风险。 首先,工作人员从事登记,应当克服经验主义和教条主义的方法来提高学习的时代,新观念的“物权法”,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落实,做好宣传工作之前。 其次,要正确理解物权法第77条的立法意图。物权法不是全面的自由化,而是有条件的:首先,现行的法律、法规和管理规定不否认禁止“以房换业”。因此,登记人必须首先查明哪些法律法规对“以房转商”有限制。《环境污染和噪声防治法》、《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、《民用爆炸物管理条例》、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,《互联网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》、《娱乐场所管理条例》等都对“以房换商”设置了禁止性规定。登记人员遇到这些情况时,应当排除上述“以房换业”的可能:这里所说的“法律法规”应当有广义的理解,即应当视为包括法律、行政法规,规章和地方性法规、规章以及一些规范性文件。当然,在这些规定成为“以房换商”禁止条件的前提下,绝不能违反上位法。同时,还要考虑经营者“以房代商”的行为是否符合商品房建设规划。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,擅自拆除、改建“商改住”承重墙的。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。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立面,在非承重外墙上开启其他门窗,损害业主利益或者占用业主共有财产的,由工商部门查处。 |